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对流域的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南渡江河段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水污染物排放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自治县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逾期仍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新建、扩建向流域内排放同类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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