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禁止在南渡江的干流、支流投放饲料、使用药物从事渔业养殖。在流域内的水库、湖泊等其他水体内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禁止在南渡江的干流、支流及水库、湖泊等其他水体内炸鱼、毒鱼、电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