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级划分及管理,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竖立标志,明确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