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向南渡江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排污口标志,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具。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