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南渡江干流的市、县、自治县交接断面,流域内跨市、县、自治县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重要河段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点。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南渡江的重要河段和在市、县、自治县的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信息,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