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在南渡江流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有毒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