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南渡江干流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跨市、县、自治县的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编制。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同级地质矿产、交通运输、航道、生态环境、海事、自然资源和规划、铁路等有关部门意见。 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审批河道采砂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批准的采砂范围、数量、方式进行开采,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蓄水河坝、桥梁和流域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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