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南渡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