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南渡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