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流域内生态公益林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内的南渡江河道两岸组织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流域内水库库区周边平地、干流、主要支流两岸一定范围内的林地,应当划为生态公益林地。林地的具体范围由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立碑定界,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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