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监察机关举报。对举报案件,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登记造册,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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