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流域内市、县、自治县出界断面水质不达标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达标;逾期不达标的,对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