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向南渡江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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