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向流域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不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