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或者征用流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限制采伐生态公益林地内农村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造成林木所有人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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