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流域蓄水工程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上游下游水质,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避免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污水集中下泄。 在流域内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站等其他蓄水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水闸最小下泄流量。已经确定的最小下泄流量不得擅自减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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