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所辖流域内的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流域内集中式供水水源水体受到严重污染,或者流域内发生其他重大污染事故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