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本辖区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依法免去其领导职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