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行政机构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