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占用、征用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