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擅自减少最小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