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六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制定举报奖励和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处理机制。 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