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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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预警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收集、汇总...
第十一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海事、渔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建立船舶信息搜集跟踪机制。 在海南水域活...
第十二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在容易发生走私的区域设立反走私工作站(点),设置固定...
第十三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反走私...
第五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关、海警按照国家规定职责查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第十五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领域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制度。
第六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严禁利用国家给予本省的关税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制定举报奖励和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处理机制。 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
第七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走私省际交流合作和跨境交流合作机制,实现区域间反走私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第十七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指导、监督本行业进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引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经营...
第八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本省的港口、码头、机场、邮件处理中心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口岸监管机构,对相关人...
第十八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
第九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和物流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
第十九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船舶、车辆、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
第二十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在查验出岛货物时,发现涉嫌走私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海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具体查验...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 经营进口货物的,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协调和推动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完善案...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四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物流监管平台等信...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六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机制,对沿海岸线实行岸长制、网格化管理,加强对辖区...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或者登记...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海警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海警...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人不明,导致违法事实无法查清、处理有争议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由查获地市、县、自...
第三十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烟草专卖等部门查获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查封、扣押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有...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协调和推动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走私案件涉案货...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等装置,或者配备后擅自关闭、拆...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使用船舶、车辆、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未经许可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构成走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或者提供运输、...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配合有关部门检查,拒绝提供检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有...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由有关部门采取取...
第四十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岛,是指从海南岛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从海南岛到本省其他行政区...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