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查封、扣押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先行变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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