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协调和推动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走私案件涉案货物、物品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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