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协调和推动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走私案件涉案货物、物品处理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