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等装置,或者配备后擅自关闭、拆卸的,或者发生故障不及时报告、不修复的,由海事、渔业等主管部门或者海警、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