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使用船舶、车辆、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运输、收购、贩卖没有合法证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由海关、海警、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非法运输、收购、贩卖的减免税进口货物、违法所得、专门用于掩护违法活动的货物、物品以及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等额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