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以及其他便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仍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以及其他便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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