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配合有关部门检查,拒绝提供检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