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由有关部门采取取消通关便利、取消减免税进口货物买卖资格等措施予以联合惩戒;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企业时,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同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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