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