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岛,是指从海南岛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从海南岛到本省其他行政区域。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所运输、储存、销售的进口货物,在被有关部门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有关部门同意的延长期限内,不能提供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的行为。有关部门同意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进口货物合法来源证明,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纳税凭证、进货发票、商业单证、运输单证、依法拍卖成交确认书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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