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处 理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烟草专卖等部门查获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限为二十日。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查获部门应当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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