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海警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海警或者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依法处理。海关查获的属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有关部门对案件移送或者管辖有异议的,由同级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协调处理。 接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同级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处理结果同时反馈原移送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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