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人不明,导致违法事实无法查清、处理有争议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由查获地市、县、自治县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协调处理;跨地域移送的,报省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协调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