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六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机制,对沿海岸线实行岸长制、网格化管理,加强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和海湾、堤岸、滩涂等区域的日常巡查。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反走私重点地区组建巡查队伍,协助配合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巡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