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四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物流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对走私活动开展态势感知、预警预测、综合研判,发现涉嫌走私线索和行为,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