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以及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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