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 经营进口货物的,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和相关进货、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货物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进口货物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口货物追溯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烟草专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涉嫌走私的,应当及时移送海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走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