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查 缉

第十九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船舶、车辆、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没有合法证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 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海事、渔业等部门应当加强查缉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进行走私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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