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查 缉

第十八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 海南离岛免税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管。 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进口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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