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本省的港口、码头、机场、邮件处理中心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口岸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进出本省的,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经批准的地点进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