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在查验出岛货物时,发现涉嫌走私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海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具体查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