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查 缉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协调和推动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完善案件协查制度,构建常态化的职能优势互补、执法信息共享的反走私联合机制。 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案件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本级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将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执法活动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