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海事、渔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建立船舶信息搜集跟踪机制。 在海南水域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等装置,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等装置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报告海事、渔业等主管部门并迅速修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