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在容易发生走私的区域设立反走私工作站(点),设置固定的反走私宣传栏、警示牌、监控设施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设备。 反走私工作站(点)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嫌走私的情况和问题,并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