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四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反走私工作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反走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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