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关、海警按照国家规定职责查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并及时查缉其他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走私行为;在海关等有关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遇到抗拒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通过港口、铁路、机场运输出岛货物的查验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渔业、商务、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烟草专卖、海事、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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