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五条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领域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