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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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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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