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省各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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